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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件实事网上办专栏·劳动保障·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本项实事发布单位:祁县民政局 负责人:冯建伟 承办人:李艳玲 本站责编:王 珏  薛美青)

 

 
 

                                     残疾等级的评定和调整

  一、主要政策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及其释义;
  2、民政局《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局[1997]第2号令)
  二、主要上报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文件;
  3、原始档案材料[含伤残证原件、评残审批材料(或1990年换证表)、原始病历、证明、证人证词等];
  4、医疗鉴定书;
  5、《评(提)残审批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表2);
  6、个人身份证明(警察需提供授衔书);
  7、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警察需着制式服装)。
  三、主要办事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等报送县(市、区)民政局。符合评残资格和提残条件的,经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其中新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由省民政厅指定医院统一鉴定)后,写出综合报告,填写有关表格,经市民政局审核并加注意见,报省民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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