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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整理开发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测绘规划;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和测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及乡(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直接查处违法案件。
(三)负责落实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负责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四)负责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的动态监测;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工作。
(五)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负责组织本县土地基准地价的制定、标定地价确认备案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八)管理全县测绘单位资质的认证、审批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县测绘成果的管理、确认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县测绘事业和测绘专项资金的使用
(九)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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