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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监察委员会与中共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县纪委、县监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领导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县属企事业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检查和处理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主要工作人员、县属企事业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决定或建议对他们做出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情况,协助县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六)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对全县纪检系统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调查全县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党内制度,拟定党纪和有关政策规定。
(九)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十)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配合组织部门对纪检监察系统的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委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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