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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政府关于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相关规定;宣传贯彻林业法规并监督实施。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合理使用和管理好林业建设项目资金。
(3).组织开展造林绿化、种苗生产、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工程;指导本县国有林场、苗圃、林木良种场几各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
(4).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的调查管理、动态检测和统计;编制林木采伐限额,经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全县林木的凭证采伐和地征、占用进行报批和监督。
(5).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6).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
(7)组织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8).组织开展林业科技的引进、推广、应用工作及林业技术的培训和林业队伍的建设。
(9).承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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