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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是县政府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养殖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地关于农业的方针政策;落实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及重大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宣传贯彻有关农村经济及主管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农村奔小康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拟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包括农村的生产、流通、分配以及农业投入、产出与劳动管理体制的改革;参与指导农村改革工作。
(三)编制主管产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主管产业布局的结构调整、资源配置、产业间的综合平衡;根据审批权限,负责主管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负责农业资金管理。
(四)参与研究拟定和调整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政策、农村信贷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参与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引导生产与消费。
(五)指导农村各种农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利益关系。
(六)参与研究农村市场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措施;参与协调农牧产品加工与流通;研究提出农用生产资料的年度和中长期需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配计划内农用生产资料。
(七)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的规划;组织科研成果的建设;指导中等农业专业教育、行业成人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等工作;负责农业宣传工作。
农业局是县政府主管农村经济和综合管理种植业、养殖业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八)组织制定主管产业产品的技术标准,负责主管产业产品和化肥、农药等有关农业投入的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主管产业方面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依法负责绿色食品的标志管理及开发工作。
(九)主管全县动植繁育、检疫(检验)和防治工作;主管兽医、农药的药政药检工作和饲料检测(监察)工作。
(十)管理农牧业资源、按分工负责农村环保、监测和能源工作;指导农业资源、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依法和根据授权负责农用地、草地、牧坡及农业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一)归口管理全县农业涉外事务和国际经济、科技交流合作、负责农业授外工作;归口管理全县与国际经济机构的业务,推动农业对外开放工作。
(十二)负责行业管理。指导乡(镇)农业部门的业务和行业协会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和劳动工资及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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