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监管
| 序号: | 124 |
| 职权编码: | 00220060 |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监管 |
| 职权名称(子项):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 职权依据: |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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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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