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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序号: 125
职权编码: 00220256
职权名称(主项):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职权名称(子项):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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