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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的收缴和封存

序号: 2
职权编码: 0600-C-00200-140727
职权名称(主项): 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的收缴和封存
职权名称(子项): 对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的收缴和封存
职权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八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或接到举报调查发现违法事实,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的,应予以审核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详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3.告知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强制执行。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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