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5-2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救助政策 |
关于调整祁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 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祁县城乡低保分档救助
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文件晋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低保精准化保障水平,更加科学、合理的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落细落实低保政策,针对低保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实行分档救助,具体分类方法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乡(镇)、城区民政办根据城乡低保家庭困难程度、人口结构、年度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分成A、B、C、D、E五档,实行分档救助。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分档救助工作,坚持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实现低保救助因人而异,低保金高低有别,对象管理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我县城乡低保工作水平。
二、分类办法
根据申请对象家庭困难程度,按照低保申请流程,申请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家庭低保确认后,按A、B、C、D、E五档发放低保金,每个档次按照年度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除最高档为年度低保标准外,其余档次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低保对象如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项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A类:
丧失或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生活极度困难,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
全年补助标准为每人城乡低保标准×100%。
B类:
家庭成员因年老(八十周岁以上)、未成年(18周岁以下),因重病、重度残疾(肢体一级二级、视力一级)、或精神、智力二级以上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困难家庭。
省定39类重特大疾病患者,包含其他不可治愈的罕见病。
全年补助标准为每人城乡低保标准×80%。
C类: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疾(肢体三级、视力二级、听力、言语一级)、精神、智力三级以上或疾病(35类特殊慢性疾病患者)。收入来源不稳定的困难家庭。
全年补助标准为每人城乡低保标准×60%。
D类:
家庭成员因病、因残(肢体四级、听力、言语二级)精神、智力四级以上的一般困难家庭。因其他原因造成一般困难的家庭。
全年补助标准为每人城乡低保标准×50%。
E类:
低保边缘家庭(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祁县本年度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的重病(省定39类重特大疾病患者,包含其他不可治愈的罕见病)、重残(肢体一级二级、视力一级、或精神、智力三级以上)单独纳入的困难对象(单人保)。
全年补助标准为每人城乡低保标准×40%。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城乡低保分档救助是实现精准救助的工作核心,各乡镇(城区)民政办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布置,周密安排,要参与分档评定全过程,做好全程记录,确保分档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强化入户调查,做到精准分档。各乡镇(城区)民政办要对辖区内的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情况逐一核查,根据家庭收入、支出、家庭劳动力等情况,确定分档等级,在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要公布各乡镇(城区)的监督电话。
(三)严格操作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各乡镇(城区)民政办要切实做到操作程序规范严谨、过程真实、全程记录。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着力提升群众满意度。
祁县民政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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