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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日期: | 2025-09-24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工作动态 |
祁县公安局峪口派出所:“熊出没”?“采蜂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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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祁县公安局峪口派出所一举抓获了偷盗蜂箱的刘某,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9月7日,峪口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马先生报警称,其与朋友养殖在来远镇山区的蜜蜂不见了,“五个大箱子都不见了,养了这么多年头回遇见这种情况”。
接警后,峪口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勘察。案发地属于山区,周围地形较为复杂,因现场无监控设备,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民警没有放弃,决定重新梳理案情,从每一个细节中找寻突破口。经分析,发现放置蜂箱的地理位置特殊,一般人不会寻到这里,作案人员显然对周围环境很熟悉。而且被盗的物品是蜜蜂,蜜蜂会叮人,每当有蜜蜂从身边飞过时,一般人都会因害怕被蛰伤而下意识躲闪,可是竟然有人为了谋取不义之财盗窃蜜蜂,说明作案人应该对蜜蜂较为熟悉。
确定方向后,办案民警兵分三路,一路走访周边住户了解情况,一路排查辖区内的养蜂人,另一路则沿着下山的路寻找视频监控,排查周边可疑车辆和人员。最终在多方的努力下,民警成功锁定了有养蜂经验的刘某。并于9月16日成功将其抓获。违法人员刘某对其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被盗蜜蜂及蜂箱已全部追回。违法人员刘某因盗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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