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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12-1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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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申领)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申领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受理部门: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2)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大厅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所需材料:申请人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证大厅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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