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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序号: 233
职权编码: 0500-B-23300-140727
职权名称(主项):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十六条 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发《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撰写听证报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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