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序号: | 3 |
| 职权编码: | 0500-A-00300-140727 |
| 职权名称(主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 职权名称(子项):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安全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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