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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序号: 3
职权编码: 0500-A-00300-140727
职权名称(主项):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职权名称(子项):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安全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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