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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序号: 4
职权编码: 0500-A-00400-140727
职权名称(主项):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职权名称(子项):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焰花燃放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焰花燃放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焰花燃放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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