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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序号: 7
职权编码: 0500-A-00700-140727
职权名称(主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职权名称(子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初审上报)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部门规章】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三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的条件,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目录,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备注:
职权运行流程图: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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