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21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2-10-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祁县2022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根据《晋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祁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逐步有效解决低收入无房、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结合本次申报家庭及房源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源情况
我县现有廉租住房房源401套,其中:晨虹花苑357套、紫金花园24套、御景居小区13套、虹桥西苑2套、西大街5套。(详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租金
租金收取标准按《关于核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祁建字(2016)1号)文件执行,按年收取租金。
三、本次分配对象
1、2017年已摇号轮候,2022年复审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中第四轮未配租家庭、第五轮中未配租符合孤老病残优先保障家庭、第五轮未配租普通家庭。
2、2022年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2022年度复审或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四、分配轮候规定
依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申报年度、优先保障条件等轮候顺序,2017年已摇号轮候的依原摇号顺序(部分适当调整并公示)2018年以后(含2018年)摇号分配。
1、2017年已摇号轮候,经2022年度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为第一轮候顺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选房)
2、2017年申报廉租住房的军退家庭,经2022年度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为第二轮候顺序。
3、2018年至2021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经2022年度复审符合的孤、老、病、残家庭为第三轮候顺序。
4、2018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家庭,为第四轮候顺序。
5、2019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五轮候顺序。
6、2019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六轮候顺序。
7、2020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七轮候顺序。
8、2020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八轮候顺序。
9、2021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九轮候顺序。
10、2021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2022年复审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十轮候顺序。
有符合条件房源已轮候到位,而申请家庭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视同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廉租住房保障。
五、选房规定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房源共401套,其中晨虹花苑357套、紫金花园24套、御景居小区13套、虹桥西苑2套、西大街5套。根据房源地段、面积限定选房,具体为:紫金花园大于60平方米的住房,3人以上家庭(含3人)方可选择;御景居小于60平方米住房,3人以上家庭(含3人)可不选;其余房源不限面积。
2、为2018年至2021年符合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家庭预留房源:晨虹花苑1#楼1单元至4单元的一层、二层。
3、第三轮候2018年至2021年孤、老、病、残家庭未选完的预留房源,第四轮候以后的保障家庭可以选择。
六、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1、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按照申报年度、优先保障条件等轮候顺序确定配租人员名单。
2、按照《祁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选房规则》实施摇号分配选房。
3、依据选房结果,申请家庭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租协议,办理租赁手续(原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退房手续),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
4、承租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七、相关要求
1、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面积与家庭人口数匹配的住房。
2、廉租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年度复审承租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期满应自动退出保障,符合条件的主动到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缴租续约。
3、廉租住房必须自住,不得转租、转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取消其租赁资格。
4、承租家庭必须及时缴纳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暖等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不缴纳的取消其租赁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5、承租家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监督管理
1、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2、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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