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101100000064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10-1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内容 |
祁县202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摇号、选房规则
为做好我县202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晋中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祁县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次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具体由祁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县民政局等职能部门、祁县202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全程参加并现场监督,公证处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公证。
第二条 摇号基本程序:
一、主持人宣读现场纪律和摇号规则;
二、工作人员开启电脑,将参加摇号的申请人信息导入摇号系统,并将该信息导出打印,由公证员存档;
三、由参会领导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现场申请人中通过摇号系统随机选择3名摇号代表。
四、实施摇号
(一)摇号由摇出的这三名申请人负责,其中一人监督摇号,一人按开始键,一人背对电脑按结束键,由电脑随机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
(二)本次廉租住房可安置房源有139套,按照申报年度、优先保障条件等轮候顺序,摇号分配。
1、2022年至2024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经2024年度审核符合的孤、老、病、残家庭为第一轮候顺序。
2、2022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2024年审核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二轮候顺序。
3、2022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2024年审核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三轮候顺序。
4、2023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2024年审核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四轮候顺序。
5、2023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2024年审核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五轮候顺序。
6、2024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审核符合的军退家庭,为第六轮候顺序。
7、2024年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且经审核符合的普通家庭,为第七轮候顺序。
(具体名单附后)。
(三)摇出的顺序号即为选房顺序号,按轮候顺序及本轮候摇出的顺序号依次进行选房。
(四)将摇号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摇号结果拷贝交由公证员确认并打印,现场公布张贴在会场出口。
(五)公证部门对整个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予以公证。
第三条 摇号过程中如遇停电或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造成摇号中止,重新进行摇号。
第四条 全部摇号工作结束后,打印摇号结果名单,公证人员宣布全部摇号结果,并给予书面公证。摇号结果一经当场公证并公布,即为最终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更改。
第五条 摇号结果在祁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六条 已摇中的顺序号不得转让,如果中号人在公示期内被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因自身原因放弃实物配租选房的,二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按祁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安排的选房日期及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在指定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选房。
第八条 选房时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家庭情况分别进行选房,具体为:
1、本次廉租住房分配房源:晨虹花苑108套、紫金花园15套、御景居小区10套、虹桥西苑1套、西大街5套。根据房源地段、面积限定选房,具体为:紫金花园小区大于60平方米的住房,3人以上家庭(含3人)方可选择;御景居小于60平方米住房,3人以上家庭(含3人)可不选;其余房源不限面积。
第九条 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申请人不能到场的,由共同申请人进行选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本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可委托第三人选房,但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与被委托人共同到祁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保障办办理委托选房手续。选房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在已公布的选房日期当日完成选房,当日内未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选房资格,并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已摇出的先后顺序号进行选房,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到场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排队选房。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选房时间限定为10分钟,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号的,视为放弃选房资格,申请人撤离选房工作台,保证后续申请人的选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选定房号后一经确认不得更改,所选房号锁定,其他人不得选择。
第十四条 每日选房结束后在选房现场公布选房情况。
第十五条 选定房号后,申请人缴纳租赁款、签订租赁协议、领取入住通知书等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选房资格,并按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扰乱摇号、选房秩序的,五年内不得申报保障性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祁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祁县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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