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36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06-0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3〕1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3〕1号
当事人:祁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7MA7*******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经营者:许**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县抽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2022年11月8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县*****超市 经销的油麦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县*****超市 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No:STIBGFC22111320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经查,2023年1月3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超市 店长蔡**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祁县*****超市所销售的油麦菜,是从祁县****经销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2.上述油麦菜共购进了24斤,销售15.014斤,报损8.986斤,无剩余。
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经销部的负责人吕**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上述油麦菜是祁县****经销部向***乡*村村民郭**购进,并提供购进票据。
2023年1月5日,执法人员通过对***乡*村村民郭**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上述油麦菜,是为郭**家中地里所种,郭**提供了***乡*村村民委员会所开具的证明;2.郭**在种植过程中未向上述油麦菜喷洒农药或其他化学性危害物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许**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店长蔡**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吕**所提供的购进票据,郭**提供的***乡*村村民委员会所开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3】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