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660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1-07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3〕22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3〕22号
当事人:祁县***卫生所(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7****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法定代表人:张**
2023年9月11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及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县***卫生所进行飞行检查,在该店治疗室注射台面上放置有标识为“黑龙江龙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3021988”的,产品批号为“180401”的,生产日期为“2018.04.29”的,有效期至“2020.09”的“羚羊清肺散”等4种药品,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有效期,详见《财物清单》。
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药品进行扣押,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详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将案情向局领导汇报,经局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由李**、张**承办此案。
经查,2023年9月20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卫生所的经营者张**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上述“羚羊清肺散”是2019年1月11日从安徽**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40盒,每盒有10袋,购进单价为12元/盒,标价为1.5元/袋,剩余17袋;“穿心莲内酯片”是2022年7月27日从山西**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30盒,购进单价为3.1元/盒,标价为5元/盒,剩余10盒;“维生素B2片”是2021年9月30日从山西**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瓶,购进单价为2.78元/瓶,标价为3元/瓶,剩余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是2021年10月11日从山西**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0瓶,购进单价为7元/瓶,标价为8元/瓶,剩余2瓶;2.因购进时间太久,“羚羊清肺散”部分资料遗失,且当事人与该药品供货商已停止合作,所以无法提供该药品的原始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档案;3.上述4种药品涉及的货值金额为94.5元;4.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穿心莲内酯片”、“维生素B2片”、“呋喃妥因肠溶片”的供货商资质档案以及购进票据,证明上述药品的购进渠道;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3年9月26日,经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3】2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后,于2023年9月27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并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2023年10月7日,案审机构提出建议提请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此案的处罚情况,2023年10月19日,通过案件评审委员会的集体讨论,大会一致认为,此案件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故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祁县***卫生所(张**)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端正,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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