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14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综执罚字[2023]26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综执罚字[2023]26号
当事人:祁县****饮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0******
身份证件号码:142430********
投资人:常**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古县镇******
2023年10月23日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投诉:祁县****饮品厂生产的“***”桶装水侵犯晋中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桶装水的生产厂家祁县****饮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成品库房发现桶装水口标示“***”但桶体本身贴有“****”的注册商标标签的桶装水成品3桶。2023年11月6日经我局领导批准立案,由刘**(执法证号0407083****)秦*(执法证号:0407083****)负责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祁县****饮品厂做了调查,法人代表常**委托业务经理范**接受了调查。
经查,根据当事人祁县****饮品厂负责人常**的委托人范**陈述,上述桶装水口标示“***”但桶体本身贴有“****”的注册商标标签的桶装水共生产了20桶,销售了17桶,因为桶装水是快消品,已经销售的17桶桶装水无法召回。上述桶装水的水桶是送水工送水时换空桶换回来的,主要是从*****、*****家、****家、****家等地方换回来的。由于厂里工人刚上岗,不懂该怎么做,在清洗阶段没有消除掉“****”的商标,自己也不清楚“****”是有“®”标识的注册商标,所以造成了这种情况的发生。经投诉人称上述桶装水成品属于侵犯晋中市****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时,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上述桶装水成品在水口热缩膜上标示有“***”及其它信息,但没有标明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据范**陈述上述桶装水成品,消费者在使用时撕掉封口处标示有“***”的热缩膜后,该产品上就没有该企业的其它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桶装水以及证明上述桶装水标签内容不完整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桶装水的事实,当事人对侵权结论无异议。以及证明上述桶装水标签内容不完整的事实。
3、侵权商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晋中市****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及标签内容不完整的事实。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注册商标“****”权利人为晋中市****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综执罚告字〔2023〕26号),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理由。经综合分析,我局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祁县****饮品厂生产销售侵犯晋中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祁县****饮品厂生产销售的桶装水口热缩膜的标签上没有生产地址和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够提供送检和自检报告证明其所销售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并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产品,保证产品符合法律要求。且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产品,依法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3年12月5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 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2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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