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149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5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市监古罚字〔2022〕27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2〕27号
当事人:祁县***生鲜超市(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7MA7X******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新建北路215号
负责人:高**
身份证件号码:1******1980********
2022年9月5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县***生鲜超市(许**)经销的小白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县抽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报告编号为AMJC/20220912236的检验报告显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县***生鲜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并签字。
经查,1.2022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生鲜超市的店长高**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抽检该批次的小白菜于2022年9月1日从祁县东关**********的祁县****经销部(**蔬菜批发)购进,共购进了12.15Kg,购进单价是5.08元/Kg,销售了10.17Kg(其中抽检了2.256Kg,销售给顾客是7.914Kg),损耗了1.98Kg,销售单价是6.96元/Kg。无剩余。2.2022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经销部(**蔬菜批发)的负责人吕**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该批次的小白菜是从郭**(1******1970********)的农户手里购进的,自己地里种植,当时给提供的收据,共购进了12.15Kg,购进单价是4.6元/Kg,销售单价是5.08元/Kg,全部销售给了祁县***生鲜超市,无剩余。3.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对农户郭**(1******1970********)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该农户是祁县王村人,以种地为生,小白菜是自己地里种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样单编号为:NCP******0727916733656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AMJC/20220912236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证明案源;
2.祁县***生鲜超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许**的身份证复印件、店长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供货商祁县****经销部的《营业执照》和其负责人吕**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祁县***生鲜超市的进货单、商品验收明细单和销售单;供货商祁县****经销部提供的进货单及证明,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2年10月17日,经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2﹞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祁县***生鲜超市(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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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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