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15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2〕22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2〕22号
当事人:祁县******* (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7MA0*****
经营场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 14243019**********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县抽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祁县*******经销的猕猴桃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ZCJC-SP******033043。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县*******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猕猴桃,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将案情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由陈**、李**承办此案。
经查,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法人陈**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祁县*******所销售的猕猴桃,其进货来源及其进货时间不明确,2.该猕猴桃共购进一筐,每筐70元,一共10 kg,销售了6kg,销售单价为14元/kg,抽检使用了2.17 kg,剩余劣果已扔掉,无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负责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2年11月15日,经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端正,因此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现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4.38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共计人民币2114.38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新建北路209号)缴纳罚款,账户: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罚款收入),账号:04 349001010046140,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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