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15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06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市监古罚字〔2022〕23号
祁市监古罚字〔2022〕23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2〕23号![]()
当事人:祁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0*****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
店长:郭**
身份证件号码:14243019**********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1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县抽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祁县*****有限公司经销的胡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ZCJC-SP******033052。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县*****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经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内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胡芹,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将案情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由陈**、李**承办此案。
经查,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有限公司店长郭**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祁县*****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胡芹,其进货来源是从祁县****经销部购进的,并提供了资质档案及购进票据;2.该胡芹共购进63kg,销售了60.53 kg,抽检使用了2.47kg,超市无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店长郭**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胡芹的供货商祁县****经销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祁县*****有限公司的商品入库单和该批次胡芹的购进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2年12月2日,经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2】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祁县*****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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