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15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3-12-1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祁市监古罚字〔2023〕25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古罚字〔2023〕25号
当事人:祁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0*******
身份证号码:1******19850*******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昌源北路***********
负责人:许**联系电话:152****9333
2023年9月7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祁县*******有限公司经销的“豇豆,购进日期:2023-09-0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0日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领取了县抽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H******254。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祁县*******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按照法定程序,将案情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由杨*、李**承办此案。
经查,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祁县*******有限公司的人事主管许**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了解到:1.抽检该批次的豇豆于2023年9月6日从山西省朔州市应县***********村口路边的应县****收购站购进,共购进了57Kg,购进单价是5.1754元/Kg,销售了50.166Kg(其中抽检了2.602Kg,销售给顾客47.564Kg),损耗了6.834Kg,销售单价是7.98元/Kg。四天销售完毕,无剩余。2.超市已提供了上述豇豆的购进收据、商品验收明细单、销售明细、召回声明、整改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抽样单编号为;XBJ231******275232791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报告编号为:SH******254的食品安全检验报告,证明案源;
2.祁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许**的身份证复印件、人事主管许**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祁县*******有限公司的购进收据、商品验收明细单、销售明细、召回声明、整改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确认。
2023年11月14日,经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下达了文书编号为祁市监古告字﹝2023﹞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祁县*******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交了整改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3年12月11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 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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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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