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0001010100000076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4-07-0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信息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处罚〔2024〕24号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祁县**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566******
住所(住址):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观村******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
身份证件号码:142430*******1244
4月12日,举报人提供视频证据,证明祁县**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劣药,4月18日作为案源进行核查,4月24日立案调查,5月7日对祁县**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5月16日,举报人进一步提交照片等证据,并表明所举报劣药另有他用,无法提供。
经查,1、李**承认视频是举报人3月29日在祁县**医药有限公司拍摄,拍摄时未经过当事员工同意,员工不知情。2、李**认可了视频中的关键信息,祁县**医药有限公司2024年3月29日销售了东健牌阿胶(湖南东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43020568,包装盒标明“产品批号20181010,生产日期2018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里面药品PVC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2018.10.12,有效期至2023.10.11”,有三片,与视频中购买人说“三片都拿了吧”相吻合;销售了济水阿胶牌龟甲胶(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3020052,包装盒标示“批号20160320,生产日期2016年03月20日,有效期至2021年02月”,里面拿出一块龟甲胶PVC包装上标示“有效期至2021年02月”;销售了观音阁牌鹿角胶(湖北康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42021903,包装盒标示“产品批号2110122 037,生产日期2021-10-12,有效期至2026-10-11”,从里面拿出的一块鹿角胶上标明“有效期至2022.12”。3、 阿胶单价2.5元每克,共100克;龟甲胶0.5元每克,共200克;鹿角胶2.5元每克,每块6g,每块价格15元,价格600元,并赠送两块。考虑到去皮及购买的数量多给予优惠,三种药品共应支付950元,最后举报人向药店支付900元。4、李**被询问时称因员工收拾时工作失误,将没超过保质期的和超过保质期的药品混装,导致销售的药品中夹杂了超过有效期的劣药。5、李**提供的票据显示,鹿角胶是2022年5月2日,255元购进一盒,规格255g/盒;阿胶是2019年5月16日,340元购进1盒,规格250g;龟甲胶购进日期超过五年,已超过有效期两年,进货票清理了。李**没有做这三种药品的销售记录,无法提供。6、由于视频并未展示所有药品,其销售的药品销售时已经开封且无法证明销售之后是否有人调换,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进货票据及支付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当事人主体资格资料,证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涉案劣药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祁县**医药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经局案审会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销售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进行公示。
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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