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72800000082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7-28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祁政办发〔2025〕16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6月10日祁县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第二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的通知》(晋司发〔2024〕14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2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关于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司法所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合格、务实为民的司法协理员队伍,切实履行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平安祁县建设中的职责任务,全力提升司法所服务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一支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司法协理员队伍为目标,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准入机制,建立职业保障,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力量,有效缓解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不足、人才流失等突出问题,保障司法所人员力量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提升司法所队伍稳定性、执法严肃性,激发队伍活力,进一步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认同感、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
三、岗位职责
司法协理员按照所辅助工作的性质,分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事务、促进法治、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行政复议、公共法律服务等岗位。司法协理员在司法所(办)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可以协助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调解工作;
(二)参与基层普法依法治理;
(三)组织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四)受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
(五)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参与推进辖区基层法治建设;
(七)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
(八)开展合法性审核(查)工作;
(九)收集立法意见建议;
(十)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远程视频会见工作;
(十二)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工作任务
立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层法治建设需要、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司法所队伍建设实际,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24〕8号)精神,按照“辖区内各司法所政法专编人员和司法协理员总数不得低于所均5人的标准”,全县8个乡镇司法所(办)共需招录司法协理员26人,2025年首批招录6人。
(一)社会招聘。司法协理员社会招聘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签订合同等程序并参照男女比例1:1进行。
应聘协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户籍地为祁县;
4.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要求为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法学类,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5.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组织纪律性强,执行力强,能适应基层一线工作;
7.同等分数下优先聘用: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或具有政法部门相关工作经历的;
8.报考人员必须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存在不实或违规情况,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司法协理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
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从现有专职辅助人员中择优选聘。根据司法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电〔2024〕8号)精神,现有专职辅助人员范围为《山西省2023年司法所专职辅助人员摸底表》中属于司法局聘用人员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辅助人员,经考核(德、能、勤、绩、廉)、考试合格,可择优选聘为司法协理员,纳入司法协理员管理体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选聘:
1.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
2.任何性质的单位退休、停薪留职人员;
3.社保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至用人单位的;
4.党员党组织关系不能转移至对应党组织的;
5.不得选聘的其他情形:(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2)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曾因违规、违纪被组织处理的;(5)不适合从事司法协理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职业保障机制。司法协理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参照山西省公安系统警务辅助人员待遇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综合考虑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司法协理员薪资标准。司法协理员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相关待遇,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司法协理员公用经费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用于保障司法协理员办公办案所需设备设施、组织健康检查、开展培训等因工作、管理需要产生的支出。
(四)建立队伍管理体系。司法协理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司法所具体负责司法协理员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与拟聘用的司法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司法协理员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根据平时表现和考核情况实施奖惩、续聘或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作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参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因个人行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步骤
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25年3月起至2025年10月底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谋划部署阶段(2025年3月-2025年4月)。司法局就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作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征求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5年5月-2025年9月)。司法局成立司法协理员招录工作组,参照《晋中市进一步推进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征求县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研究起草《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面开展县司法协理员招聘工作,及时归纳总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8月底前要组织完成社会招聘笔试等相关工作;招聘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0月)。在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总结提炼形成可持续推进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协理员招聘、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建设,形成长效化的司法协理员制度模式。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详见附件),主要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司法协理员招录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主要任务的统筹协调,找准工作切入点,攻坚克难、协调联动,不断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我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广泛宣传引导,提升社会各界对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知晓率、认可度,不断增强司法协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不断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满意度。
附件: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
附件
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专班
组 长:杜 罡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郭俊杰 财政局局长
梁照亮 人社局局长
武宏亮 司法局局长
成 员:郭彦俊 司法局副局长
郝 强 财政局副局长
温秀锦 人社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武宏亮兼任,相关具体业务由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负责承办。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4日印发 |
相关内容:
【图解】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司法协理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