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文件名称: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文件文号: 祁政发〔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06-08
发布日期: 2024-10-09 状态: 有效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
祁政发〔2024〕18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晋中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精神,经2024年6月25日祁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重新划定我县“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祁县城市建成区(108国道以南、东夏线以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闭合区域及以上道路外侧连接区域)及吴家堡村、东阳羽村、贾令村、塔寺村、谷恋村、沙堡村、下申村、谷村、丰泽村、王村社区、圪垛社区、秦村、高村、刘家堡村、南社村、西六支村、梁兴庄村、河湾村、祁城村、东六支村、马家堡村、大贾村、东高堡村、瓦屋村、小贾村划定为祁县“禁煤区”,“禁煤区”面积共86.83平方公里。

二、“禁煤区”要求

(一)禁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燃煤电厂、集中供热企业和原料用煤单位除外)和个人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售。“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储。“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已经存储的,限期清理。

(四)禁运。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三、组织措施

“禁煤区”范围内各相关乡镇、城区及县直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煤区”实施工作。

对违反规定在“禁煤区”内经营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四、工作保障

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监督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和鼓励公众支持“禁煤”工作,主动揭发、举报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举报热线:12345等)。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告》(祁政发〔2022〕27号文件)同时废止。如有特殊情形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2024年“禁煤区”范围示意图

 

祁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2024年“禁煤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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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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