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文件文号: | 祁政发〔2023〕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7 |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状态: | 有效 |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祁政发〔2023〕35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祁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0月12日召开的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8月1日印发的《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生态公益林及其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祁政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祁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县级地方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用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生态公益林包括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内的国家公益林、纳入省财政补偿范围内的省级公益林和纳入县级财政补偿范围内的县级地方公益林。
第四条 各级林长要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补偿对象为区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利人或公益林经营管理者,具体包括祁县国有林场、所属村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
(一)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森林、林木、林地;
(二)界定为省级公益林,权属为国有和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
(三)县级地方公益林(未纳入国家、省级补偿范围,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划定的)。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集体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支出范围及比例:
1.50%用于补偿给林权权利人或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用于自主管护。
2.30%用于组织乡镇、村统一管护及护林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20%用于一线管护设施建设及维护、设备购置、开展公益林调查勘验、档案建设等。
(二)国有林场省级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参照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级地方公益林效益补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启动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国家、省级补偿标准。
第三章 生态公益林管理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项目实行政府负责制,执行合同制管理。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自主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要求和补偿权益,报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全面执行禁伐管理,林业局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禁限伐协议。
第十一条 集体部分生态公益林自主管护应于每年2月10日前向所属乡镇提出管护具体事项内容,确保管护成效,有利于林分健康稳定。
第十二条 乡镇、村组织统一管护成效显著且未发生森林火灾、危害性森林病虫害的,按管护成效使用管护资金,也可用于奖励自主管护成效显著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章 补偿基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局每年3月15日前,要对上年度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并编制当年公益林管护实施方案及基金使用计划等。
第十四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财政局和林业局应分别建立健全财政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财政、乡镇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抵扣补偿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督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实行一年一次的检查验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生态公益林自主管护合同,对林权权利人进行管护成效的检查验收,并接受林业局的监督。
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义务的林权权利人或公益林经营管理者,一经发现,依据自主管护合同违约责任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生态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力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7月31日前,各乡镇组织完成本年度本区域的生态公益林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林业局会同财政局完成本年度公益林自主管护补助资金兑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 |
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印发 |
祁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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