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件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09 | |
| 发布日期: | 2025-04-09 | 状态: | 有效 |
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晋中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22〕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包括: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和面粉等成品粮储备。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原则,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四条 发改科技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强化储备粮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保证县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对储备粮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计划
第七条 发改科技局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根据市下达的储备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晋中市下达祁县的储备计划为原粮储备1500万斤,其中:小麦1050万斤,玉米450万斤。成品粮储备60万斤,日常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核定储备规模的90%。
第八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规模、品种、期限,由发改科技局下达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具体组织收购、储存、销售、轮换的实施。
第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备、销售、轮换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农发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条 发改科技局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罐)容规模达到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的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保障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品种、周期的仓储设备;
(三)具备粮食储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仓储设施和信息化管理技术;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粮食品质、质量的仪器和场所;
(五)具有专业培训合格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运营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粮储存状况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用县级储备粮作担保、清偿债务或者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四)在县级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五)租仓储存;
(六)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
(七)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轻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发改科技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轮换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坚持推陈储新、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期限为:小麦4年,玉米3年,成品粮3个月。轮换依据为粮食理化检测品质指标。在轮换期限内,不宜储存或接近不宜储存的粮食必须及时轮换,品质指标良好的,可根据市场机遇适时轮换;达到轮换期限的,如品质指标良好,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储存,一般延期储存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原粮储备根据储存品质和入库生产年限,由承储单位提出轮换计划申请,发改科技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品粮储备根据生产保质期限适时动态轮换,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方法进行。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的方式进行轮换,轮空期自原粮出库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个月。轮空期的确定,按照粮食入库批次和入库时间滚动计算。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储存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承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轮换期间,财政局正常拨付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超过轮换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按照国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优先轮换库存中接近不宜储存或者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粮。
财政局根据县级财力适当安排储备粮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支出。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条 发改科技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动用情形的监测研判,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发改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补库时间、价差处理和费用补贴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改科技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或建议,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按照发改科技局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县级储备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应当确定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保管成本变化、企业管理方式、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财政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同农发行清算,财政局以月拨付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及时支付农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克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信贷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损失损耗等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原粮储备以月拨付承储单位,成品粮储备以年拨付承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或动用形成的价差亏损、解除储备时发生的亏损,承储单位申报发改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据实补贴。
价差亏损需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实后,方可申请补贴。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发改科技局会同农发行共同核定,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贷款规模。
第三十条 财政局应当会同发改科技局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按规定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发改科技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使用情况;
(四)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
(五)县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发改科技局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对承储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研判承储单位是否能够继续承担储备任务。
第三十四条 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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