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110000001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生效日期: | 2020-07-0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
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认定,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三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公文前,应当依照《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公文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公文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公文。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行文申报表(附后)上 注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起草单位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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