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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1100000020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07-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对象包括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动态调整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属性调整涉及单一部门的,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涉及多部门的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公开属性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市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公文,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第六条  公开属性调整后,涉及的其他内容应对应调整。

第七条  要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公文的数量。

第八条  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公文进行复核,需要调整属性的公文要做到应调整尽调整。

第九条  确需不予公开公文,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防止出现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的现象。

    附件:公文公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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